wwlvl5180 发表于 5 天前

“特色”的未必是科学的——央企国企腐败源流考

  

  (原创:应学俊)


  【核心提示】事实证明,央企国企腐败高发,正是违背科学、违背客观规律的某些“特色”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特色”与“科学”并非同一概念。妇女裹脚也曾是绝对“中国特色”,难道亦应彰显?故,只有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在民主、科学、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以“特色”为准则来谋划和实施改革,才可基本走出腐败泥沼。(已发“影响力”“中华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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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证明,央企国企已成腐败重灾区,规模越大越腐,可谓一抓一串,一端一窝,其中不乏中央候补委员、省部级高官。这已越来越令人愤怒!太过份、太肆无忌惮了!动辄涉案金额过亿,“放水”几十亿、上百亿,天价酒,购置豪华吊灯竟然耗资1200万人民币,还有大量“灰色福利腐败”等等,至于决策失误导致数亿亏损就甭提了,也鲜见专门为此追责,“国资委”监管职责何在?民脂民膏被肆意搜刮、挥霍!央企是全民所有,涉及亿万国人切身权益,岂能不被关注?!


  央企国企,出资人主要当为“国家、政府”(国企一般指地方政府所属企业)。但国有资产来自全体公民纳税人,故曰“全民所有”,其广义股东,理论上当为全体公民纳税人。


  国有企业,各个国家都有,发生大的腐败案虽也有,但鲜见,典型的当属约10年前法国的埃尔孚石油公司腐败案等。而中国央企国企腐败大案太过普遍、频繁,也太贪婪和肆无忌惮,触目惊心!5月6日媒体报道:内地对于驻外中资集团、央企曾进行20多次整顿调查,但贪腐问题基本未改变,甚至出现违纪违法以及将敛财势力合法化、正常化,原因是受到利益集团保护,“而中央最担心的,就是这些官员贪腐堕落到最后通敌卖国”。这已经不是一般中饱私囊的问题了!(见文末资料索引5)


  央企国企腐败何以至此?我们不得不追一追这样致命腐败产生的源与流。


  一、央企国企腐败原因——显而易见的“流”


  1、党政不分,集权领导,一手遮天,无法监督。


  越是央企和大国企,往往董事长、党组书记党政一肩挑,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因而权力也过大,难以乃至无法监督,终于落入“一把手腐败”死坑。


  源流考,腐败,腐败,源流考,腐败,央企国企,科学,中国特色,(见下图:中国移动“领导班子”概况)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体制下,谁敢与集书记董事长于一身的“一把手”表示或坚持不同意见?何况还有“红色官二代、官三代”的强力背景?即便存在“董事会”“监事会”,谁能例外不服“党的领导”?更有趣的是,董事会的各位“董事长、正副总裁、董事”干脆都由党组成员担任(见右图),于是,这样的“董事会”开起会来,与开党委会有何区别?党政不分、党政一体,导致人治和集权必然,“一把手”说了算,监督和制约严重缺失。有的央企国企,董事会、监事会几乎形同虚设。华润宋林案凸显该特征。

  

  这次另一巨无霸央企华润董事长兼党组书记宋林的被举报,恰恰既非出于专司国资监管之责的“国资委”,也不是出自专职的企业“监事会”,更非华润中的任何董事、职工,却是新华社记者,且举报历尽艰难险阻,据说被上面“顶”着一年多不见查处动静,乘着“苍蝇老虎一起打”的风头才获成功,这是有一定偶然性的。这有力地证明了当下央企国企体制的不靠谱已近极端,简直是开玩笑。遑论“现代企业管理”!如此多的央企国企腐败,国务院“国资委”难道没有监管失职渎职之嫌?该如何向人民交代?


  “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自然是央企国企腐败的直接、首要原因。


  面对一个个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中央自然也看到,甚至也认识到“没有董事会的制约,国企传统的‘一把手’文化可能带来的损失将难以衡量。”于是组织课题组攻关,研究央企改革。甚至有针对性极强的《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任职配置问题研究》、《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研究》,且都已“结题”,成果也得到了充分肯定和宣扬。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毋庸讳言,不论这些研究成果究竟如何,如今央企国企腐败高发惊人的结果证明:要么,这些研究并没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制度沉疴,要么就是研究成果被莫名束之高阁,并未认真实行。(事实上2008年以后,央企国企改革的实质性信息如近些年来反腐影视作品“被消失”一样,很难搜索到)。


  是什么使得数年前央企国企制度改革高调启动后停滞不前?是什么使得央企国企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笔者以为——“你懂的”。


  2、国家《公司法》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央企国企难以严格实施。不说《公司法》在涉及国企央企部分的条款本身就有弊端,即便那些可行的条款,在央企国企也难以实现,其原因还是上述第1条那些。什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遇到上述那些因素时,也就变得无法“现代”,而只能“中国特色”了。


  3、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永远无法遏制腐败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是把央企国企出资部门和监管门并为一体的(国资委),而第二十二条,又把央企运营的决策执行人的委派划归“国资委”负责,这就造就了“管资、管人、管事”一勺烩的体制。令人瞠目和啼笑皆非的是,已落马的蒋洁敏本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主任前蒋洁敏,正是巨无霸央企中石化党组书记兼董事长“变身”提拔而来,而他也正是中石化腐败窝案的“领军”人物——这倒好,腐败舞弊惊人的巨无霸“运动员”反倒升任“总裁判长”。中组部难道不负有“用人不察”之责?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弊端何在,还需要论证吗?


  客观规律告诉我们,裁判只能干裁判的事,球员只能干球员的事,如此,裁判才会公正用心,球员才不敢随便犯规舞弊(如果球员中有裁判亲友,裁判应申请回避)。现在倒好,在特色中国的央企国企,裁判员和球员一锅煮,出于一门一师,岂有不腐败之理?


  而巨型国企的董事长、党组书记则由中组部或国务院任命,“国资委”岂能管得了?这党政一体,管资、管人、管事“一元化、一锅煮”的体制何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影子?权力制衡与监督从何谈起?结果如何,事实已经证明。央企以“书记兼董事长”为首的重大腐败窝案发生,国有资产被肆无忌惮鲸吞或“放水”以从中牟利,人民血汗被硕鼠中饱私囊和任意挥霍!而在救灾捐款中,央企巨无霸“三桶油”所捐款加起来竟比不上一家民企!这还有一丁点儿“社会主义优越性”吗?


  上述事实也再次证明了从“人治”角度“坚持党的领导”的弊端乃至不靠谱,亦即“党政不分”、党政一体必然产生出如此恶劣后果。


  笔者认为,以上是央企、国企腐败的直接原因,但它仍然是“流”,还必须探其“源”。


  二、比较分析——央企国企腐败原因不容忽视的深层之“源”


  “国家、政府”任命巨无霸国企一把手错了吗?绝对行不通吗?难道还要在全国“海选”吗?当然不是。


  在考察发达国家巨无霸国企“一把手”任命时我们可以发现,不乏总统提名——国会通过——总统任命范式的,并非企业职工或全民“票选”(如美国、法国等);而董事成员,往往也由国会、地方议会提名,经表决任命。由此看来,似乎中国由中央任命大型央企一把手似乎也没什么错。


  但大而化之不行,我们须注意具体细节: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等),对国企的管理有如下与“中国特色”不同之处,正而由于这些不同之处,杜绝或极大遏制了国企腐败的发生率——


  1、无法外之权,即没有高居于国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存在;更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的所谓党政不分;成立具有“绝对领导地位”的党组党委。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原则要求以法律、法规、法定公司章程的形式规范。实现真正的法治,绝非“人治”。


  2、国会、议会不是“橡皮图章”,他们对于人事任免的讨论是顶真的,总统提名也须国会通过才有效,这便是权力制衡。同时,发达国家的国企数量较少,一般是确实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发展甚至带有福利性的门类,其GDP一般只占国家GDP总量的10-25%左右不等。不仅给民间更大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国企的监管难度也小了很多。


  3、国会或议会对国企董事的提名和任命,依法顾及党派、阶层、专家、职工代表层面,并经过充分讨论,而非皆派出官员担任董事了事。这就避免了董事长可一手遮天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除了巨型国企,一般国企董事长还是如普通《公司法》惯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非皆由政府、总统任命。还有些发达国家,建立职业“董事库”,以保证企业管理专业化。


  4、宏观来看,“国家”既是出资人,同时又是监管人。但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严格出资人(部门)与监管人(如国资委等)的分离,严格监管人与具体企业运作决策人的分离,杜绝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混淆(自然不可能出现有“特色”的以党代政、党政一体)。这方面,新加坡有不错的经验。


  5、会计、审计制度法制化、常规化、独立化,国企信息透明甚至严格到月报;有的国家,除了相对独立的监事会,还会有政府派出的专职“稽查员”巡视或一段时间驻守。国企信息透明,随时接受国会、议会的质询。国企管理层薪酬制度法定。


  6、媒体监督、公民监督的自由和权力充分。任何小的腐败迹象都可能遭致穷追猛打,乃至迫使违规者引咎辞职。此方面例证不胜枚举。德国一经济部长就曾因用政府信笺为亲友写了个生意推荐条子,被媒体曝光,最终引咎辞职。国企定期向国会、议会通报企业行情况,接受质询。国企“全民所有”,保障媒体、公民的监督权力和自由理所当然。


  以上只是粗略分析。笔者并不认为发达国家的国企制度完美无缺,它们国与国之间也有优劣之分;发达国家的国企在效益和效率方面虽然同样普遍低于民企私企(这在全世界几乎一样),但必须承认他们腐败发生率是很低的,这是上述制度所决定的——即如我们当今所说的“不敢腐、不能腐”。


  以上那些不同于中国“特色”的发达国家相对行之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体现的正是“民主、法治、科学”原则,尤其体现了权力制衡的民主原则。(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央企国企及国资委终极监督的权力如何,监督实践和效果如何,那是另一个话题,在此不赘)。


  所以,概括地说:在央企国企,尤其“民主、法治”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喊得响而真正践行少,正是腐败的深层之“源”。这无法不让人想到“叶公好龙”的成语。原因何在?你懂的。


  三、“特色冰山”——阻挠改革的人为屏障


  阻碍央企国企改革之“源”是从这样一座“特色冰山”上流淌下来的:这便是违背科学、违背客观规律的某些“特色论、国情论”,这是阻挠改革的挡箭牌,是人为屏障——


  例如,2008年,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刘东生在前述研究国企改革的相关课题会议上就指出:“中国国企有自己的特点,这是国情决定的”。——如果我们追问一句:什么“特点”?什么“国情”?其具体内涵究竟是指什么?不知这位局长该如何回答?不过笔者以为,在咱国家,大约也无人敢如此咄咄逼人质询部级领导吧?还想不想混?于是,“中国特色”已逐渐成为老百姓调侃某些现象的戏谑之语。


  曾几何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特色”二字,已被无限制地借用到各类事物中,已成流弊。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概念模糊的“中国特色、特点”和“国情”已成为一些人固守积弊的“筐”,成为一些人无视客观规律、阻挠干扰改革的挡箭牌。任何不符合事实和逻辑的弊端、悖论,违背规律之举,甚至违规违法行为,都可以一言以蔽之“中国特色、中国国情”,人们便哑口无言。


  毫无疑问,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执政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是基本“国情”不容忽视;而“中国特色”中好的东西理当发扬。但无可否认,“中国特色”中也有大量糟粕。而不信“法治”笃信“人治”、官本位专制,正是很“中国特色”的数千年糟粕,它给中华民族带来无尽灾难,罄竹难书,必须扬弃。所以,动辄笼统含糊地以“特色、特点”论之是荒谬可笑的,因为它≠科学。


  而我们恰恰无法否认的是:生产能不能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不能实现,国有资产会不会被个人鲸吞,这一切恰恰不受“国情、特点、特色”的制约,而是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制约!


  研究和实践“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无疑属管理科学范畴,而科学就是实事求是,就必须研究和尊重客观规律。“国情、特色”等于“客观规律”吗?如果动辄高举某种“国情、特色”挡箭牌,不谈客观规律,科学性何在?遑论“科学发展观”!众所周知,妇女裹脚也曾是中国“国情”,绝对“中国特色”,我们是应当改之弃之还是固守之?皇帝老儿拍脑袋决策、“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也曾是中国“特色”,我们是否还要兼顾、继承?


  结 语:


  只有尊重事实,在民主、科学、法治的原则基础上,尊重事实,以客观规律为最高准则,而不是以所谓“特色、国情特殊”为不可动摇的“原则”,并因此继续坚持党政一体,出资方、经营、监管一体。——如此谋划和实施央企国企改革,才可能有效地遏制腐败高发。这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举。而“民主、法治”正是执政党宣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发展观”也已成为执政党宣示恪守的准则。


  有人说,笔者此论是取消“党的领导”——非也。笔者认为:若论坚持“党的领导”,它应更多地体现于原则的、统领大局的方向层面,依法督促层面,如深入到每个企业的具体管理、决策、运行过程中,这就是党政不分或曰党政一体,是迷信“人治”,拒绝“法治”的表现,权力必然无法制衡与监督,实践已证明此路不通。这也是执政党自己宣示要避免和改革的。


  “特色”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所以它 ≠ 科学 ≠ 正确!不打破似是而非、概念模糊的“特色”窠臼和禁锢,不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谋改革,“一二把手”腐败现象和央企国企腐败必然周而复始,前腐后继,并腐蚀毒化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2014年5月6日

  

  【参考资料索引】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颁布)

  2、中国式治理:聚焦央企董事会试点改革(2008年)

  3、西方国家如何看管国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纪委整肃在港央企:审计中信等五大中资集团(2014.5.8.)

  6、应学俊:这些问题如何“倒逼”改革?

  7、应学俊:中国官场腐败的卫道士们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30956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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