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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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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技术进步和财税政策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项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而五年前(也即2008年)出台的试行办法中,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8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加计扣除后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减少,从而通过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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