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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罕见判决公开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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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 审 申 请 书
  被申诉人(被上诉人):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定路1140号,法人洪海明局长。  
  请求事项:
  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履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合同法》。
  申诉人住所遭多人非法霸占,居委、街道、派出所、物业、被申诉人、居民等众所周知。动迁总指挥赵志峰在申诉人向他说明正在打迁让官司,故延迟签约时说:“只要达到85%生效比例,房子就归动迁组,和你无关了”。
  1、《合同法》明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诉人既然以征收房屋为目的,在明知申诉人自己腾房毫无可能、肯定收不回房屋的情况下,完全可不必签约。但事实是被申诉人执意选择和申诉人签约,是认可接受这种现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合同法》明确,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动迁总指挥赵志峰为了签约率,积极主动以口头合同约定不需要申诉人来腾房,才最终促成申诉人签约。
  3、《合同法》明确,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此,申诉人申请法院对申诉人和赵志峰进行高科技测谎鉴定。
  4、《合同法》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赵志峰和申诉人的口头合同属于非格式条款。
  二、原判决枉法裁判,剥夺申诉人依法享有司法权利,申诉人维持生存必定会触犯法律。
  1、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现申诉人被剥夺权利后(无权让霸占者迁出去),怎么去尽义务(报空房子)???按此判决做触犯法律;不做永无安身立命之所。
  2、静安法院王翔院长说:“房子是父母的!?它们现在都离婚了,不见得把它们赶到马路上去!?你就继续克服了!?”令人费解:既然仅有马路可赶,为何有生效判决:霸占者不是共同居住人、不是安置对象?对有居住权的弱势群体一直居住在马路却视若无睹!?
  3、房子是父母的——那申诉人居住了一辈子的房子去哪儿了???当年福利分房以户为单位,申诉人当时和现已过世的父母亲3人同为一户,之后又取消了福利分房,历史原因造成十几平米一间蜗居是申诉人唯一住房,如今动迁被安置,也是基于申诉人从未享受过福利房的自身份额。人人都可把房子处分掉、人人都可成无房户,于是就能抢别人房?!?!?!
  三、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测谎鉴定结果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袁月全法律信箱回复,证明本判决严重背离法律。
  全市各法院面向公众开设的袁月全法律信箱,通过网络交流,因不带个人情感偏向,所以最严肃公正。袁月全信箱如此回答相关事情提问:“从法律层面上讲,妹妹不是房屋承租人且已经经法院判决其无权再以承租人身份要求其姐姐搬离争议房屋,那妹妹就是想让姐姐搬离也已经没有司法途径了,如果妹妹采取除协商解决以外的强制手段都是违法的”。
  四、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一审判决将霸占者定性为房屋使用人;二审判决将霸占者定性为共同居住人;一、二审判决共同将霸占者定性为实际居住。退一万步说,有生效判决霸占者不是共同居住人、不是动迁安置对象,那还在里面合法吗???看着这些定性混乱、日期错乱的判决文书,不仅看不到法律严肃性、司法公正性,更看不到……
  袁月全信箱如此回答相关事情提问:“以前有房屋居住使用人的说法,但这个房屋居住使用人就是现在的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妹妹应该在自己还是承租人的情况下解决姐姐迁让或者说搬离的问题,然后再退租。可能妹妹没有这个意识或者根本就不懂这个操作规程,但动迁部门属于这方面的行家里手,应该处理过不少类似的事情,如果动迁部门知道妹妹的姐姐在该住房里,应该指导妹妹来解决这一问题,以避免现在的‘尴尬’”
  至于是否实际居住,难道还有比水电煤帐单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吗???(煤气费全年15元、水费0元、电费少量)
  2、被申诉人说申诉人自己去物业公司办理退房纯属谎言,完全是严重违规操作导致。
  动迁生效后,因先报空再退房。被申诉人为图方便,单方面违规退房,现倒过来说申诉人2013年4月14日去办理了退房,并且是到物业公司办理的。那请问退房单一式二份,承租人和出租人各执一份,为什么退房单从没到过申诉人手里,而一直就在被申诉人手里?大家都知道:退房需要提供租赁卡、补偿协议、户口簿,申诉人全无法提供。租赁卡2012年12月24日签补偿协议当天被收走,之后再没到过申诉人手里。补偿协议直到2013年4月25才拿到手。户口簿自2005年之后申诉人再没机会见到它,一直掌控在霸占者手里。
  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申诉人之合法权益,显现法律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http://bjchrp.cn/bjc/6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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